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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居民减免耕地占用税有什么条件

编辑:江阴仁和会计培训学校时间:2024-02-21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规定:条例第十条规定减税的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是指农村居民经批准在户口所在地按照规定标准占用耕地建设自用住宅。农村居民经批准搬迁,原宅基地恢复耕种,凡新建住宅占用耕地不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税;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对超过部分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

值得注意的是,文件中享受政策的“农村居民”是指农村居民经批准在户口所在地按照规定标准占用耕地建设自用住宅,也就是农民在自己的户口所在地建造住房可享受政策,非本地的有农业户口的居民也不能享受政策。

耕地占用税减免税范围是什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耕地占用税管理规程(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号)文件的规定,按照《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以下情形免征、减征耕地占用税:

(一)军事设施占用应税土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二)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医院占用应税土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三)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占用应税土地,减按每平方米2元的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

(四)农村居民占用应税土地新建住宅,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

(五)农村烈士家属、残疾军人、鳏寡孤独以及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聚居区和边远贫困山区生活困难的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住宅缴纳耕地占用税确有困难的,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

(六)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减免耕地占用税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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